領牌後、交車前,出車禍責任算誰的?
小華到H牌營業所賞車,下訂了一台小客車,之後業務也跟小華拿了證件、印章辦理領牌和保險事宜,小華也將車款付清了,某日業務通知小華車子已領牌了,小華急著詢問什麼時候可以交車?業務說要安裝配件、貼隔熱紙,還有安全檢查,領牌後5日可以交車。
小華頓時火大,認為錢付清了不是就該交車?而且領牌了,車子是我的名字,那如果這5天車子被撞或因故損壞了,那我不就損失了嗎?
小華的認知是正確的嗎?
消費者什麼時候才取得車子的所有權?
民法第761條第1項前段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
今天消費車向車商買車,車錢付了之後,事實上還沒有取得車輛的所有權,而車輛領牌登記車主名義,也只是行政管理事項而已,並不因此發生車輛所有權變動的效力。
所以當車商「交付」車輛給消費者時,就是所謂的「交車」時,車輛的所有權才移轉到消費者身上,以本件案例來說,小華尚未取得車輛的所有權,還不是車主。
交車前,車輛損壞,損失應該誰承擔?
民法第373條規定:「買賣標的物之利益及危險,自交付時起,均由買受人承受負擔,但契約另有訂定者,不在此限。」
所謂買賣標的物的危險,就是毀損滅失之風險,依民法第373條規定,在交付買受人前,由出賣人負擔。意即交車之前,如果車輛出什麼事故或狀況,是車商要承擔損失,且車商一樣要給付一台無瑕疵的車輛給消費者,就是看「交車」,而不是看「領牌」。
反之,如果是交車後才出車禍,那就是消費者自己要承擔損失了,車商不需負責。
交車地點會影響到危險負擔?
不過需要留意的是,民法第374條規定:「買受人請求將標的物送交清償地以外之處所者,自出賣人交付其標的物於為運送之人或承攬運送人時起,標的物之危險,由買受人負擔。」
交車地點的約定是很重要的,如果交車地點沒有特約(例如簽約時即約定在消費者所在地交車、或消費者指定的營業所交車),那很有可能就會依車商所提供的定型化契約,交車地是在下訂的營業所或車輛指定的交車中心。
那如果是消費者在交車前,改變主意要求車商把新車送到自己家交車呢?依民法第374規定,會變成:當業務(運送人)開著消費者的新車一離開營業所時,車輛毀損滅失的危險就由消費者負擔了,在前往消費者住家途中,如果非屬業務故意或過失所致車輛損害(例如被小石頭彈到銬漆受損),是消費者要承擔損失的。
所以交車的地點,消費者一開始就要決定清楚,定明在購車契約中,以免損及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