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下不同調》檢察官對重刑犯求處死刑,判決後法務部也不執行,又何必呢?
行政院長蘇貞昌在立法院備詢時表示,有些罪天地不容,死刑定讞,就該執行。而法務部長蔡清祥對於立委的詢問,則表示死刑執行「有進度但沒有時間表」,同時表示,是否執行死刑仍要考慮有無非常上訴、再審、大法官會議解釋、總統特赦等等,要非常審慎,也稱目前朝向廢除死刑的方向前進。
既然已決定朝廢除死刑方向前進,為何不向法立法提案呢?
對於死刑存廢的議題,正方、反方均有其立論基礎,而死刑存廢的議題,就如果黑白分明,雙方是不會有共識的。
而如果死刑的存在,法務部認為不符合憲法對人民基本權限制的比例原則,而部長也說朝廢除死刑方向前進,那法務部把修法草案送進立法院,只是要做不做的問題而已。
而「尚須凝聚社會共識」的理由,早已不是理由了,人民的基本權利(尤其是生命權)怎麼可以因為社會輿論而改變呢?就像許多法界人士表示人民基本權利事項不可公投一般。
既然認為死刑應該廢除,而生命既然如此重要,為什麼還要拖延呢?而關於死刑議題,社會是不可能會有共識的(至少未來十幾二十年都是如此),如果要凝聚共識,那就不需要對外說已朝廢除死刑前進的話語了。
事實上,法務部本身對於廢除死刑仍未有定見,現今執行黨的政策是朝向廢除死刑,但也因為民意因素,也不敢馬上推動;而在野黨則是偏向維持死刑。所以法務部也是看誰上台,哪位當政者敢直接推動廢除死刑或執行死刑,不然不會有積極的動作的,這才是現實的狀況,死刑這種重大議題(前總統有無保外就醫必要也是),法務部不可能不依行政院、總統的指導棋辦事的。
既然已朝向廢死方向前進,法務部所屬的檢察官為何還要在重大案件向法院求處死刑呢?
法務部長蔡清祥表示,從國民黨到民進黨執政,都朝廢除死刑的方向前進。
不過目前尚未定讞的重大殺人案,檢察官只要精神鑑定結果正常,諸多都向法院求處死刑,例如湯景華、李國輝、陳伯謙等等(很多,不勝枚舉),當然,是否判死是法官的職權,檢察官只是提出求刑的一方,而實務上,法院也確實有不小的機率不判死(受兩公約的制約影響,而法院也會更審慎得對被告進行精神鑑定)。
可是檢察官隸屬於法務部,既然上頭法務部都表示朝廢死方向前進,且法院就算判死,法務部也幾乎不執行死刑,死刑犯形同無期徒刑,那檢察官為什麼還要向法院求處死刑呢?沒有矛盾之虞嗎?
固然有論者認為法務部不干涉個案,檢察官求處死刑是該檢察官之裁量,並無矛盾,但實際上,司法獨立是約束法院(司法體系)的,而檢察官是屬於行政體系,自有上命下從的屬性行政特點,檢察官偵辦案件固然不應受干涉,但基於檢察一體的原則,法務部、最高檢察署對於通案之法律見解及政策是有決定權的,例如詐騙集團車手、話務手是否須強制工作就是一例,而是否求處死刑,當然也是同樣的情形,法務部既然對外說朝廢除死刑方向前進,就應該向下佈達,請檢察官避免求處死刑,才不會有矛盾。
而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定,檢察官對於被告有利事項亦應注意,只要是足以影響被告是否被判死的事由,檢察官依法也應該於偵查中審酌、或於法院提出,而不是在法院判決死刑後定讞後,才再找有無再審、非常上訴之事由(很多都是在判決前就已經存在,可以調查的)。
其實現在實務的情形,檢察官向法院求處死刑,而法院最終可能不判死,判處無期徒刑等,也會讓人覺得,檢察官求處死刑一部分的動機,是為了撫慰被害人家屬、給社會交待、讓媒體有正面報導,而法院沒判死,外遇譏謹的恐龍罵名,就順勢讓法官去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