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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常看到離婚事件中,離婚、扶養費、夫妻財產、小孩跟誰住都談好了,但對於監護權仍僵持不下,與小孩同住的父或母,當然要有小孩的監護權了,但未跟小孩同住的一方呢?通常仍會堅持要有小孩的監護權,否則不願意離婚,不過對於小孩的利益、自己的責任、風險,不妨多想幾分鐘,或許會覺得不需要這麼執著於小孩的監護權了。
監護權並沒有想像中的重要
監護權的法律用語為「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小孩在20歲前是未成年人,為法律行為時,需要法定代理人的協助,諸如銀行開戶、戶籍、升學、就醫等事項。
事實上,未與小孩同住的一方,未必一定要有監護權,沒有監護權的影響,就是對於小孩的法律行為事項沒有決定權,但沒有跟小孩同住時,本身就難以行使監護權了,對小孩未必真的有益。
此外,沒有監護權,亦不改變自己跟小孩的親子關係,未來小孩對自己仍有扶養義務,而小孩跟自己的親疏遠近,更與監護權無關,重點是有無付出對小孩的關愛。
另外,監護權另一層面是責任,對於小孩的教養須要負責,如果自己無時間去負起教育小孩的責任,其實也不是個適任的監護人,但當小孩侵害他人權益時,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是有連帶賠償責任的,如果沒有監護權,就不需要連帶賠償,因為沒監護權、沒跟小孩同住,小孩長歪了,就不能叫你負責對吧。(例如:大一生騎機車撞死人,法定代理人要連帶賠償;大一生去擔任詐騙集團車手,法定代理人要連帶賠償受害者。這些賠償金額可能都很驚人。)
許多協議離婚事件僵持的原因,就是不肯捨棄監護權,但可能是對於監護權的認知不足所產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