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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償債務除了按原約定標的給付外,亦可合意由他種給付代之,於是有兩種概念,「新債清償」及「代物清償」,粗淺白話來說,新債清償就是提出新的清償方式,新債及舊償償還其一,則新舊債務均消滅;代物清償則是直接以他種給付代替原約定給付,成立代物清償時,舊債務即消滅。認識這兩者的區別,是學習民法債編的基本課題,以下提供實務及學說見解供大家參考。
實務見解
學說見解
代物清償的成立要件:
代物清償是「要物契約」,如同最高法院見解,單純成立代物清償合意是不夠的,須要債務人給付其他代替物,且經債權人同意代替為定清償,才發生效力。
新債清償則非要物契約,僅須債務人與債權人合意即為成立,但債務人尚未給付前,新債及舊債務均仍有效存在,不過債權人在新債清償期屆至前,不得行使舊債務權利,如果新債清償期屆至,債務人不履行時,舊債務得恢復作用,債權人可請求債務人清償舊債務或新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