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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者,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依親屬聲請為監護宣告。白話來說,就是當事人失智、疾病而無法與人溝通時,法院可以依親屬的請求,裁定該人為受監護宣告人,其法律行為須由指定之監護人代為行使,類似形同未滿7歲小孩的地位,已不能自己為任何法律行為。
而受監護宣告之人是否可以成為人身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呢?
受監護宣告,不影響受益人地位
受監護宣告者,法律上仍然是一個人,只是其法律行為須由監護人代為行使而已,所以當然可以享受法律上權利,成為保險契約的受益人就是其中一種權利。所以受監護人仍然可以成為人身保險的受益人(受益人的目的之一就是要受照顧,受監護人是弱勢,當然更需要保險金的照顧)。
不過受益人向保險公司要領取保險金時,需要由監護人代為行使,申請書須有監護人之簽名或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