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託監護」、「改定監護人」有何不同?該如何選擇?
小學生小明生在單親家庭,但小明的父親因案件入獄,無法照顧小明、更無法行使監護權,小明於是先寄住在姑姑家,但小明不論在就學、戶籍、銀行開戶等事情上,父親幫不上忙,而姑姑也不是小明的監護人,產生極大的不便,小明的姑姑可以透過什麼方式,讓自己可以行使小明的監護權呢?
委託監護
民法第1092條規定:「父母對其未成年之子女,得因特定事項,於一定期限內,以書面委託他人行使監護之職務。」如果父母暫時無法行使小孩的監護權,可以請其他人代替自己行使小孩的監護權。
父母需要和受託人簽署委託監護同意書,共同至戶政事務所辦理委託監護登記,戶籍謄本上的記事欄,即會註記委託監護的項目、期限,受託人即可立於監護人之地位,處理委託監護之事項。
以本案例來說,小明的父親可以委託監護給姑姑,姑姑即可處理小明的生活、法律事務,確保小明的權益。
改定監護
民法第1055條之2規定:「父母均不適合行使權利時,法院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並審酌前條各款事項,選定適當之人為子女之監護人,並指定監護之方法、命其父母負擔扶養費用及其方式。」如果父母都不適合擔任小孩的監護人時,利害關係人為了小孩的利益,可以請求法院改定監護人,選定適當之人作為子女之監護人。
而監護人之改定,無法由當事人協議為之,需透過法院,故需向法院聲請,可由法院裁定之。而此事件類型亦為強制調解事件,若當事人實際上已有改定監護人的合意,可透過法院調解程序,由監護人主動辭任、合意由他人擔任監護人,由法院法官下許可裁定之方式為之。
以本案例來說,小明的姑姑可向法院聲請改定監護人為自己,由法院裁定改定由姑姑擔任小明的監護人,或於法院調解程序中,姑姑和父親達成合意,父親辭任監護人職務,由姑姑擔任監護人,再由法官裁定許可。
委託監護和改定監護的差別和抉擇
- 委託監護的缺點
委託監護的效力較弱,父母可以隨時終止委託,且法務部有函釋認為「訂定婚約、結婚、兩願離婚、收養、終止收養、金融機構開戶、辦理助學貸款、受領保險金」等事項,是不能委託監護的,但委託監護的受任人,如果連開戶、助學貸款都不能辦理的話,委託監護的效益就很低了。
- 委託監護的優點
但委託監護畢竟由當事人合意、戶政事務所登記就可以辦理,速度比較快,如果是短時間不能行使監護權者,的確可以用委託監護方式來處理。
- 改定監護的優點
改定監護人的效力較強,且改定後監護人的權限是完整的,並不會像委託監護般還有項目的限制,而且也不會因為父母事後的反對,而讓監護權限受影響。但改定監護人須經法院程序,花費時間較久,不過如果父母是長時間不能行使監護人、且不適任小孩監護人,但如本案例中犯罪入獄的父親,使用改定監護的方式來處理,是較為適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