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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保證人
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係指保證人在債權人對債務人取得執行名義(例如確定判決、確定支付命令、本票裁定等)且已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可拒絕清償。
所以普通保證人,在清償順位上是立於第二順位,不會第一時間就面臨債權人的追債。
連帶保證人
而連帶保證人,則是在與債權人成立保證契約時,已拋棄先訴抗辯權,立於跟債務人相同的地位,一旦債務人有債務不履行的情形,債權人就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清償全數欠款。
所以在幫人作保時,宜留意保證契約上是否出現「連帶」、「拋棄先訴抗辯」等文字,若有,這就是連帶保證人,務必慎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