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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郁霆、蔡如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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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滅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
2020-05-06
消滅時效和除斥期間的區別,不易搞清楚,也是法律初學者在學習民法時會遇到的困擾點,以下簡單說明兩者的意義和不同點。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的意義
消滅時效:指因一定期間不行使權利,致其請求權消滅(或障礙)的法律事實。
除斥期間:指權利預定行使之期間。
消滅時效與除斥期間之區別
立法精神方面
消滅時效:消滅時效乃在維持新建立之秩序。
除斥期間:除斥期間在維持繼續存在的原秩序。
適用客體
消滅時效:適用客體為請求權。
除斥期間:適用客體為形成權。
效力
消滅時效:請求權罹於消滅時效者,請求權仍得行使,惟義務人得主張拒絕給付之抗辯,故非經當事人援用,法院不得依職權以之作為裁判之資料。(當事人沒主張時效抗辯,法院不得主動引用)
除斥期間:形成權經除斥期間後,權利當然消滅,當事人縱不援用,法院亦應依職權加以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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