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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78條第8款規定:「左列登記,免繳納登記費:八、限制登記。」土地登記規則第136條規定:「土地法第七十八條第八款所稱限制登記,謂限制登記名義人處分其土地權利所為之登記。前項限制登記,包括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及其他依法律所為禁止處分之登記。」
雖然有人將預告登記稱之為限制登記,但其實兩者有所不同。限制登記包含預告登記、查封、假扣押、假處分或破產登記,土地遭限制登記者,不得為處分行為(例如過戶、設定抵押、設定地上權者)。
而預告登記,則係指為了保全對於他人土地或建物權利取得、喪失、變更登記之請求權所為之登記,預告登記後,不動產所有權人欲處分其不動產,須預告登記權利人同意,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