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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不繳租金的惡房客,卻仍占用房屋不還,想必是房東最不想遇到的事,而提起民事遷讓房屋訴訟,又需要花費許多時間。而換鎖、斷水斷電的方式,最能達到趕走房客的效用,但如果您有上網做功課的話,想必會看到不少房東換鎖、斷水斷電因而觸犯刑法「強制罪」的案例,但真有這麼可怕嗎?事實上這並非法院實務的定見,而且是有方法避免的。
如換鎖、斷水斷電時,房客不在場,法院多數見解認為不成立強制罪
這是一個法律問題的討論,強制罪的成立,是否需要行為人施強暴、脅迫行為時,被害人在場為必要,有肯、否二說,而實務目前多數見解是採肯定說,將會限縮強制罪的成立。
所以房東就算真的換鎖、斷水斷電,除非當著房客的面為之、或房客當時就在屋內,不然依現在實務見解,就算被房客告強制罪,也有很大機率會不起訴。
先終止租賃契約,再換鎖、斷水斷電以避免觸犯強罪
雖然多數實務見解對於房東有利,但畢竟還是會有點怕怕的。
那我們先想,房客要提告強制罪,勢必是他覺得他的「權利」被侵害了,而這個權利是什麼?就是「對於房屋的使用、收益權利」!那如果這個權利不存在了,那再來換鎖、斷水斷電就沒有侵害房客權利的問題,房客也喪失了提告的立基點。
所以房東可以先審視,是否符合「民法終止租約」之法定要件,即實際欠租達二個月(扣除押租金後,額外多住了二個月未付租金),房東限期催告,房客仍不給付後,東可終止租賃契約。
合法終止租賃契約後,房客對於房屋已經沒有使用、收益的權利,對房東而言屬於無權占有,若房客仍不遷離,房東再來做換鎖、斷水斷電的動作,較不會再有觸犯強制罪的疑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