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管轄】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該向何法院起訴?

2021-03-02

父、母親在自己年幼時,未盡保護、教養及扶養的責任,而在其年老時,如果仍課予子女須反過來扶養的義務,則不盡公平,於是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扶養義務人得向法院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可點選文末連結瞭解更多),那要向哪個法院提出聲請呢?

減輕免除扶養義務事件的管轄

家事事件法第125條第1項第2款規定:「下列扶養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專屬受扶養權利人住所地或居所地法院管轄:二、關於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事件。」

免除扶養事件的法院管轄,與請求扶養費事件相同,係由「受扶養權利人」所在地法院管轄,例如當子女面臨扶養父母的問題時,子女是「扶養義務人」、父母是「扶養權利人」,所以當子女要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時,須向「父母所在地」法院提出聲請。

戶籍地或實際居住地,哪個優先?

實務常見的情形之一,父母之戶籍地在A市,但目前居住於B市的護理之家,此時A市和B市的哪個法院才有管轄權?

管轄權的認定上,還是要以受扶養權利人的「實際居住地」為準,所以雖然父母戶籍在A市,但既然實際居住在B市的護理之家,短期內若無遷回戶籍地的時間表,則實際住所就是在B市,B市法院才有管轄權。

向無管轄權法院聲請,結果為何?

若向無管轄權法院提出聲請,法院會依職權將案件移送至有管轄權之法院(會收到裁定書)。雖然並不會有什麼不利,但移轉管轄的過程中,會使當事人多浪費幾個月的時間,就會讓聲請人多負擔幾個月給付扶養費的責任,所以一開始直接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才是正確之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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