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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三向李四、王五分別各借款1000萬元、200萬元,張三並讓李四在自己的土地上設定抵押權以擔保債務,而王五則未設定抵押權,張三嗣後無力償還王五的欠款,王五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拍賣張三的土地,但李四、王五都有意取得這塊土地,如果能分錢是好,但若能取得土地也是不錯,張三土地經鑑價後公告拍賣,抵押權人李四跟債權人王五可以去投標應買嗎?
強制執行法關於應買人之資格限制
強制執行法第70條第6項規定:「債務人不得應買。」因為法拍性質仍是買賣關係,自己的東西是無法自己買的(因買賣係雙務契約,一個要兩個人才能成立),張三怎麼可能自己跟自己交易土地買賣呢?而且若張三有錢想買土地,直接把錢還給王五就好,強制執行就會停止,土地也會撤封,根本沒有去法拍自己土地的必要,不過實務上債務人倒是可以請其他認識的人來標,用這種迂迴的方式保住土地。
從上開規定反面解釋,既然法律僅限制債務人不得應買,所以抵押權人和債權人自然是可以投標應買了,所以李四、王五都可以去投標。
抵押權人、債權人仍須繳交保證金、拍定價金,不得主張抵銷
承上所述,強制執行的法拍性質為買賣,所以抵押權人、債權人投標應買,如果得標,性質上就是跟債務人(張三)買這塊土地,所以一定也是要按照法拍程序,把價金交付法院,然後法院再將拍定價金依順序、比例分配給各債權人,不可以主張抵銷不付價金,且在法院把清償分配表製作完成前,都可能會有其他債權人出來參與分配,每個債權人受償金額尚不確定,在此情況下,當然一定也是要把價金繳到法院來分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