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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待法院判決確定後,法院會將案件資料移由地檢署檢察官執行,所謂執行,就是實施法院判決主文所示之刑,如果是有期徒刑則發監執行、如為得易科罰金之刑則由檢察官依受刑人申請准否易科罰金、如係單純罰金之刑則通知繳納,若不繳亦由檢察官為強制執行。
這些執行係由檢察官所指揮,但受刑人如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不當,得向法院聲明異議,由法院法官審查檢察官執行指揮是否有違背法令、違背程序、認定事實錯誤或裁量濫用之情事。若法院認為檢察官執行指揮有誤,會裁定撤銷檢察官指揮處分,法院另為適法處分或命檢察官再為衡酌。
向實際宣示刑、從刑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刑事訴訟法第484條規定:「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以檢察官執行之指揮為不當者,得向諭知該裁判之法院聲明異議。」
所謂「諭知該裁判之法院」,係指對被告之有罪判決,於主文內實際宣示其主刑、從刑之裁判而言。
對於一審、二審、三審分別確定之刑事案件,該向何法院聲明異議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