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訴的再議程序,是否會開庭?

2021-04-09

告訴人不服檢察官的不起訴處分,可於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十日內,經原地檢署向上級檢察署檢察長提出再議。對法律程序較不熟悉的民眾,可能會稱之為上訴,不過再議跟上訴差滿多的,其中一點就是開庭與否。

再議程序,係單純的書面審查,並不會開庭。所以提出再議後,告訴人等到的就是「駁回再議處分書」或是「發回續行偵查通知」,如是後者,地檢署會重新分「偵續字」案件,案件由檢察官繼續偵辦後,屆時才會再次通知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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