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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沒有印鑑證明,一定要回國才能辦理拋棄繼承?
向法院聲明拋棄繼承時,需要檢附「印鑑證明」,但印鑑證明需要本人到戶籍地的戶政事務所申請,不可由他人代為辦理。所以沒有印鑑證明的話,一種作法就是至少回國一次,去申請印鑑證明,才有辦法辦理拋棄繼承。
如果真的完全無法回國,另一個變通方式,則是撰寫「拋棄繼承書」及「授權書」,拿到我國駐外國辦事處進行認證(經由駐外人員認證這個拋棄繼承書是本人真意,也是本人所寫),再委託國內親友或律師向法院辦理。
若已有印鑑證明,可在國外委託他人代為辦理
假設已經有印鑑證明,則可以直接委託他人代為辦理,但授權書必須本人簽立後,一樣拿到我國駐外單位認證,再寄回國內。此外也需要提供印鑑章給代理人。
那有些人會想,那直接印鑑證明、印鑑章拿給幫忙處理的人,用本人名義在書狀蓋章送法院不就好了?但不宜這樣做,本人在國外,這一調入出境資料就知道,明明人在國外,不可能在國內用本人名義聲明拋棄繼承,若事後被查到,可能導致拋棄繼承無效的結果,又因為超過三個月,不能再辦一次拋棄繼承,權益影響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