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國家賠償制度的健全,是先進國家的象徵,不過什麼情況才能請求國賠?是我們有必要了解的,以下簡單介紹給大家瞭解。
國家賠償的兩種態樣
國家賠償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務員怠於執行職務,致人民自由或權利遭受損害者亦同。」
國家賠償法第3條第1項規定:「公有公共設施因設置或管理有欠缺,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受損害者,國家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務員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致生損害
依法令從事於公務之人員。不論是選舉、考試任用、約聘僱人員都算,含蓋範圍很廣。
公務員居於國家機關的地位,行使統治權作用的行為,包括命令、強制作為,以及提供給付、服務等行為。
★如果跟公權力無關,就沒有國賠的問題,例如行政機關採購電腦等等,並不涉及公權力,純為民法所管轄。
以行為的外觀為標準定之,凡外觀上是以執行職務的形式為之,就屬於執行職務。
違反法律、命令、公序良俗者都算。
由「公務員的所屬機關」負責賠償,指將行使公權力之職務,託付該公務員執行之機關而言。
公有公共設施設置及管理欠缺致生損害
屬於國家或公共團體所有。
供公共目的使用之有體物,或其他物的設備。例如道路、橋樑、堤防、辦公廳舍、警備車、消防車、警犬都算。
設置或管理=設置或保管。
公共設施的建造或建造後的維持、修繕及保管不完全,以致公共設施欠缺通常應具備之安全性而言。=公共設施不具備通常應有之性狀或設備。
Q.公有公共設施設置或管理有欠缺,可以用預算不足的理由,主張免責嗎?
A.不可以。
國家賠償的求償程序
以路面坑洞為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