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時候會在判決書中看到「失所附麗」這詞,其意思為:「失去依據」、「失去依附的法律關係」的意思。通常用在駁回假執行的請求。因為假執行是以原告勝訴為前提,所以如果法院判決原告敗訴,那麼原告聲請的假執行就會因為前提不存在,而遭到法院駁回。通常寫作「假執行之聲請即失所附麗,併予駁回。」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用語辭典資料庫查詢系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