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連帶保證人」?和一般保證有何區別?

2019-11-24

民間簽訂借貸或其他商務契約時,若當事人之一方另需指定一人擔任保證人,幾乎都是選擇「連帶保證」,而連帶保證是什麼呢?對於保證人是有利還是不利?

一般保證與連帶保證

所謂保證就是以「人」作為他人之擔保,當債務人發生債務不履行(例如欠款未還)時,保證人基於保證責任,亦須為債務人負責,不過保證人的責任程度,仍因一般保證或連帶保證而有所不同。

  • 一般保證:
    一般保證(普通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係指債務人發生債務不履行情事時,債權人不可以直接向保證人請求,而必需先向債務人請求無效果(強制執行無效果,必須先向法院取得執行名義,進而強制執行,要花很多時間),之後才能向保證人請求

    意即,在一般保證時,保證人至少還有一道防線,就是債權人不能直接找上自己,要先找債務人討債,當債務人名下無財產而強制執行無結果後,保證人才需要負代為償還之責。

  • 連帶保證:
    連帶保證人無「先訴抗辯權」,則債務人發生債務不履行情事時,債權人可以直接找保證人討債,在這種情形下,保證人的責任很重,失去了第一道防線,對債權人有利、但對保證人不利。

當連帶保證人該注意什麼?

連帶保證人實際上就是連帶債務人,地位跟債務人無異,所以能不作保就作保,但如果非要作保不可時,仍建議評估債務人的信用、債務金額、違約風險等因素,慎重得做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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