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意圖使人不當選?什麼時候會成立?

2019-12-05

每逢選舉,各個候選人互相攻擊、揭露對方違法或敗德之事,不服的一方常喊對手「意圖使人不當選」,然後大動作到地檢署按鈴申告。

但意圖使人不當選就違法嗎?候選人競選不就是拉抬自己、顯示自己比別人優秀嗎?就算不攻擊別人、單純行銷自己,但只要幫自己多拉自己一票,別的候選人可能就少一票,這不都是意圖使人不當選嗎?

更直接的說,意圖使自己當選=意圖使他人不當選,這樣就有刑責,為免也太奇怪了。可見違法行為絕不是「意圖使人不當選」的主觀想法,而是「行為不法」,讓我們瞭解什麼意圖使人不當選的真正意義及法律規定吧。 

意圖使人不當選之條文

  • 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90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104條規定:「意圖使候選人當選或不當選,或意圖使被罷免人罷免案通過或否決者,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信您會發現,這個條文內容跟刑法第310條誹謗罪十分相似,事實上這就是誹謗罪的變形版本,刑度比誹謗罪重。而本罪的罪名也不叫意圖使人不當選罪,應稱作「選舉傳播不實罪」。

選舉傳播不實罪之構成要件

  • 行為主體:任何人。 
  • 行為客體:候選人
    但要注意的是,到選委會登記參選後,才是候選人喔,以明年總統、立委選舉為例,109年1月11日投票、108年11月18日至22日才是登記參選的時間,在這之前,再怎麼散布謠言,因為客體不是候選人,也僅適用刑法誹謗罪。
  • 行為時點:行為客體成為候選人起,至選舉投票結束止
  • 行為:以文字、圖畫、錄音、錄影、演講或他法,散布謠言或傳播不實之事。就是以任何方法,散布有損他人名譽之不實事項。
  • 損害結果: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這邊的損害是指什麼呢?只要足以動搖選民的投票意向,有影響選舉結果之可能即屬之

    絕不是「指導致候選人落選」的結果,因為法條文字是指「損害」,與「落選」本來就不相同,而且如果這個候選人當選機率不大,那不就變成不論如何被散布謠言都沒關係了嗎?所以顯然這裡所指的損害,並不是指落選。  

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合理評論,仍可免責

本罪是刑法誹謗罪的特別規定,但同樣也適用刑法第310條第3項「證明為真實者」不罰、刑法第311條第3款「對於可受公評之事為適當評論」不罰的免責規定。 

選罷法之選舉傳播不實罪的規定,除保護候選人名譽權、隱私權外,尚有保障攸關民主政治發展之選舉公正性之公益目的,不僅涉及個人自由發表言論與名譽權、隱私權之基本權衝突,亦涉及言論自由與維護選舉公正性之國家公益之衝突,惟此種誹謗性言論因關乎人民選擇候選人之政治性目的,又與一般誹謗性言論不同,本應受較大程度之保障。

應審究者,不僅客觀上該份文宣內容是否真實,亦應審酌被告主觀上是否有相當理由確信該份文宣內容為真實,而欠缺實質惡意,及附隨於被告所指述事實而為之評價,是否在合理之範圍內。 

所以在實務運作上,候選人的品德、操守與公共利益有關,自然是可受公評之事,所以只要不是憑空杜撰之詞,有理由確信該事為真實,不需要證明到完全真實的程度,就算評論內容較為尖酸刻薄,仍可免責而不罰。所以像黃國昌質疑韓國瑜老婆李佳芬經營砂石場,利用權勢炒作等等,或是民進黨質疑擁有很多房產並不是庶民等等,都還是有公文、會議紀錄、財產申報等資料可供參考,並非無憑無據,加上政治人物可利用媒體、網路澄清之能力比一般人高上許多,此時法律的天秤會偏向爆料者,而不會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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