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管收?為何政府不多利用管收追稅?

2019-11-04

不少著名的欠稅大戶,經國稅局多次催繳仍置之不理,但卻還過著有錢人的生活,行政執行署於是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獲准,而這些欠稅大戶,幾乎沒有例外得在管收後或管收前幾小時內,都迅速找人到執行署繳清欠款,印證了有錢人最怕被關,管收比什麼催帳方式都還有效。

而管收程序是如何呢?管收這麼好用,那為什麼執行署也是很少使用管收手段?

管收之程序

行政執行法上的「管收」,係指人民負有公法上給付義務(例如欠繳罰鍰、欠稅),明顯有繳納的能力(過著奢華的生活),卻故意隱匿資產、拒絕履行(就是所謂的脫產),經行政執行機關追繳無效時,得向法院聲請裁定管收,法院若裁定准許,則將義務人送交管收所拘留,性質類似監禁於看守所,管收最長可達三個月。

管收的最後手段性,不可濫用

雖然管收真的很有效,但畢竟管收是限制人身自由的高度處分,所以勢必需在多次催繳均無效,而除了管收外,別無其他方法得使義務人繳款,另須符合一下要件之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顯有逃匿之虞」、「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有能力繳納,但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才能予以管收。

不服管收裁定,要如何救濟?

遭到管收時,除了乖乖繳錢後重獲自由外。如果是真的沒有錢,被行政執行處和法院誤會,誤遭管收時,可於10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

而若有以下事由,則應立即停止管收,亦可作為抗告之理由:「因管收而其一家生計有難以維持之虞者」、「懷胎五月以上或生產後二月未滿者 」、「現罹疾病,恐因管收而不能治療者」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