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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民事官司時,寫好起訴狀後,法院櫃台會問有沒有提供繕本?沒繕本的話還不一定願意收狀;而開庭時,法官會問兩造有沒有收到書狀繕本?到底什麼是繕本呢?
什麼是繕本?
民眾向法院遞出、想給法官看的書狀,就是該書狀的正本,而繕本就是正本的影印本。
因為民事訴訟係採當事人進行主義,特別注意辯論,而辯論的前提,必定是須知悉對方所提出的主張,才能充分辯論,也才能讓法官做出正確判決,所以當事人向法官提出的書狀,也要讓他造當事人知道,所以要讓他造當事人,也能取得「繕本」。
如何提供對方繕本?
民事訴訟法第119條第1項規定:「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第265條第1項規定:「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或防禦方法,及對於他造之聲明並攻擊或防禦方法之陳述,提出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明文規定,當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書狀,應依對造的人數,準備相同數量之繕本,且應將繕本不經法院直接通知他造。
依目前實務運作方式,起訴狀的繕本,可直接連同起訴狀正本一起遞送法院,法院會將繕本寄給對造,但起訴狀之後的書狀,原則上都是要由當事人直接把繕本寄給對造,不經過法院。
不提供繕本給對造會怎麼樣?
訴訟不是藏招的遊戲,向法院的陳述和主張,不是講悄悄話,因此向法院提出的書狀,就應該提出繕本給對造。
雖然繕本不提供給對造(是無訴訟經驗的民眾常犯錯誤),並不會直接導致不利後果,但法官開庭時,通常會詢問是否有收到對方書狀,如果被發現未提供繕本,會給法官不好的印象,且會延遲訴訟期程,對自己並無好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