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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基本原創性的創作,才是所謂的著作,也才受著作權法的保護。但有些作品,雖然無原創性,或僅有較低的原創性(例如自己唱周杰倫新歌"說好不哭"上傳Youtube,沒什麼原創性可言),被排除於著作權法保護之外,但如果這類創作對於文化推展及傳播具有貢獻,也應該給予一定程度的保護,但保護密度也不會像一般著作那麼高,針對這種著作的保護,就稱為「著作鄰接權」。
國際上承認的著作鄰接權種類
整理、編輯別人的既有著作,就資料之選擇及編排須具有創作性,才是著作權法所稱的編輯著作,以獨立著作保護。而電子資料庫網站,則未必具有原創性,只是單純到處抓資料(例如早已不更新且內容失真的評律網、阿摩測驗)等網站,但歐盟對於這類電子資料庫,也是立法給予一定程度的保障。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著作鄰接權的規定及種類
我國著作權法對於廣播機構未提供著作鄰接權的保護,錄音物則以一般著作保護(須具有原創性)。
現行法承認的著作鄰接權為「表演」,規定於著作權法第7條之1。
著作權法第7條之1規定:「表演人對既有著作或民俗創作之表演,以獨立之著作保護之。表演之保護,對原著作之著作權不生影響。」不過要注意喔,這裡指的表演,是指對於「既有著作」、既有「民俗創作」之表演,就是按照既有的東西演出。如果是自己寫劇本、自己寫歌然後表演,這是具有原創性的獨立著作,不是本條所指的表演。
上述條文僅稱「表演」,而不叫「表演著作」,也沒有原創性之要件,可知與一般著作不同,而對於表演的保護,也限於一定之範圍,說明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