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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多離婚的夫或母,常會以對方沒付小孩扶養費的理由,不讓對方看小孩,但事實上是否給付扶養費,跟父母探視小孩的權利,是獨立分開的,不可以因為對方沒有付小孩的扶養費,就拒絕小孩跟對方接觸。
是否不宜讓對方探視小孩的因素,因該是從對方對小孩的照顧是否適當、是否會有情緒不穩失控的情形、是否會依約準時來看小孩等等,而並不是有無付小孩扶養費。
反而是拒絕他方探視小孩時,對方還可以向法院聲請定子女會面交往方案,如果已有法院調解筆錄或裁定,對方也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若要作為一個理性、為小孩好的父母,對方沒付扶養費,應循法定程序追討,而不是直接不給對方看小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