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出的律師費可以向對造求償嗎?
一般民眾面對法律官司,一定感到陌生,就算上網做了再多功課,對於稍加複雜的訴訟或非訟事件,也還是會遇到很多的困難,這時民眾可能不得不尋求律師的幫助。但律師費是另外一筆成本支出,筆者在與客戶法律諮詢時,非常多民眾會詢問律師:「我如果勝訴了,我付的這筆律師費,可以要求對方賠我嗎?」
這種想法很正常,如果我勝訴了,代表對方確實有侵權或違約行為,本來可以不用付出這筆律師費,應視為損害的一部分,對方應該賠償我才對。但筆者還是必須告訴民眾一個殘酷的現實。
如果未事前以契約約定,違約一方須賠償律師費,均難以請求
因為在民事一、二審訴訟程序,現行法律並未規定訴訟當事人一定要請律師,既然可請可不請,律師費就不是必然的損失了。
以法院實務標準而言,限於「當事人確有不能自為訴訟行為,必須委任律師代理」之情形,所支出之代理人「費用為伸張權利或防禦上所必要」者,始得認為訴訟費用之一種,於必要限度令敗訴之人賠償。所以限於非請律師就難以救濟的情形下(例如具高度專業性之案件),才可以請求律師費的賠償,而且還要全部或部分勝訴,律師費數額也不是花多少就賠多少,法官還是可以判斷收費是否合理(認定從嚴)。
而一般民眾會碰到的民事、家事案件,在法官眼裡,不會認為一定要委任律師不可,所以原則上是不能求償的。
可透過契約避險,於契約約定律師費之負擔
若是債務相關事件(例如借貸、承攬、租賃等),民眾可於簽約時,直接於契約的違約罰則中,載明:「若一方違反本契約,他方為處理違約事件而支出之律師委任費用,該方應全額賠償。」
則「賠償律師費」就是雙方約定的一部分了,在訴訟上即可請求對方賠償律師費,但此部分約定之性質應屬「違約金」,若律師費太不合理顯然過高,法院仍有酌減之權利。
民事三審支出之律師費,若勝訴可向對造求償
民事訴訟法規定第三審採律師強制代理制,意即不委任律師就無法上訴,則律師費就確實是必要支出了(為訴訟費用之一部分)。
而第三審勝訴之一方,可向最高法院聲請裁定訴訟費用額,最高法院依「法院選任律師及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支給標準」核定律師費用,再據以向對方求償,但法院核定的數字,通常會比實際支出及行情要低,但對當事人來說,就是能填補多少算多少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