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縱使曾經甜蜜,但夫妻走到離婚時,還是免不了要明算帳,除了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外,是否可以另外請求贍養費呢?應該也是許多人會同時想到的問題,不過我國民法對於贍養費的規定嚴格,並不容易請求。
請求給付贍養費之要件
民法第1057條規定:「夫妻無過失之一方,因判決離婚而陷於生活困難者,他方縱無過失,亦應給與相當之贍養費。」
所以贍養費的請求,需要「同時」符合以下要件,缺一不可:
縱使可請求贍養費,但給付金額及期間仍須符合比例原則
縱使符合以上要件,確實有生活困難的情形,但贍養費的給付也不是無限制的,法院也會酌定一個給付贍養費的合理期間,例如半年、或小孩上小學前等等,不可能無止境。
而且給付的金額,也以維持生活必需為為限,例如低收入戶的生活費標準等等。因為贍養費並非課予前配偶養活、照顧一個人的義務,而是提供救急、維持最基本生活必需的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