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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對父母固有扶養的義務,但法律也不能強人所難。如果父母在子女成年前,已未盡其扶養責任、或有加害行為,若法律仍要求子女在父母年老時仍要扶養,會顯得強人所難。
加上現在年輕人環境艱困,也未必能負擔父母長照的費用,所以如果您有類似情形,宜諮詢律師、向法院提起免除扶養義務的聲請。
遇何種情形,可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民法第1118條之1規定:「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為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為。(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為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
法院得斟酌扶養本質,兼顧受扶養權利者及負扶養義務者之權益,依個案彈性調整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
該如何向法院提出聲請?
扶養義務人須提出「免除扶養義務聲請狀」遞送至法院。而聲請狀中應敘明請求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事由(例如父親自離婚後即未善盡扶養義務,對小孩之生活不加聞問,亦未給付扶養費,父子間幾無交集,係由母親獨力扶養成人,父親所為顯係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屬情節重大)。
而減輕或免除扶養義務之聲請,依家事事件法規定,亦屬強制調解事件,若雙方於調解時已有共識(扶養權利人同意免除扶養義務人之扶養義務),則雙方可合意請求法院裁定(各法院作法不同,有的可以、有的不行),取得裁定書後,即確定免除扶養義務,若係減輕,則視裁定減輕之比例給付扶養費即可。
若調解不成,則移由法官開庭調查,若對方否認自己過去並沒有未善盡扶養義務的行為,則聲請人須提出其他證據補強,例如找知情的親友作為證人出庭作證,也可請法院命家事調查官進行查訪,藉以取得勝訴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