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恐嚇」?揚言提告算是恐嚇嗎?

2020-12-07

刑法第305條規定:「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本條即為恐嚇罪,但一般民眾並不清楚什麼叫作「恐嚇」,例如收到對方的存證信函、或被揚言提出刑事告訴,都可能急著問律師這可不可告恐嚇。

何謂恐嚇?

恐嚇,係指「將客觀上足以使人心生畏之事實通知被害人」,「使受害人心生畏懼而有不安全之感覺」。而加害之內容,須以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為限。

而恐嚇之方法是用言語、文字或舉動,並無限制。

如係正當之權利行使行為,並非恐嚇

若屬正當權利行使,例如請求損害賠償、要求出面協商,否則即提出告訴等,並不屬於恐嚇的概念(亦有說法認為屬恐嚇,但可阻卻違法),並不成立恐嚇罪。

另外,如果行為人係誤解事實或法律規定,揚言提告等等,亦不屬於恐嚇,因為私權糾紛,本應透過司法解決,把糾紛擺到地檢署、法院來處理,本屬正當程序,況且,在此種情形也難以認定當事人有恐嚇的主觀意思,仍不成立恐嚇罪。

例如:賭債依法無請求權,債主要求清償賭債,否則就要告詐欺或民事訴訟,雖然提告不會成立,但並不會成立恐嚇罪。反之,若債主係表示要斷手斷腳,顯屬非法方式,則會成立恐嚇罪。

不能僅評一句帶有威脅性之話語,就認為構成恐嚇罪

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易字第2200號刑事判決:「人與人間於日常生活中偶遇意見不合,譏諷既起,輒相謾罵,你來我往,尖鋒相對,於該情境下之對話,多因未經慎思熟慮,言語或流於尖酸刻薄,或帶有使人不舒服之恐嚇語意,然是否構成刑法恐嚇危害安全罪,除應依一般社會標準考量該言語、文字或舉動是否足致他人生畏怖之心外,並應審酌當時之客觀環境、對話之全部內容、行為人主觀上有無使人生畏怖心之目的、相對人有無因行為人之言行而生畏怖心等,為判斷標準。」

所謂恐嚇,雖然包含一切言語、舉動等足以使人生畏怖心的行為均屬之,但該言語或舉動是否足以使他人生畏怖心,應依社會一般觀念衡量,就言語、舉動之內容、方法及社會大眾認知之民間習俗、文化背景等情況,綜合予以判斷 ,而非專以被害人的個人感受為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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