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全長者的不動產,聲請監護宣告可搭配暫時處分

2021-03-14

部分子女覬覦年邁父母的不動產,趁父母失智、無法表示意思的機會,要將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給自己。若其他子女發現此一狀況,希望阻止,但因為尚未過戶,要提告竊盜等罪的話,可能因證據不足而不起訴,但一旦被過戶,不動產要回來的難度就很大了。

遇此情形,有沒有機會以較小的成本,保障父母的財產權益,也避免不動產被過戶呢?

聲請監護宣告,並聲請暫時處分

當父母因失智或其他為因,已喪失意思表示能力時,為了保障其權益,親屬可向法院聲請「監護宣告」,並請法院擇定適當之人,擔任其監護人。

惟監護宣告於裁定前,法院會囑託醫院進行鑑定,若多人爭當監護人時,待法院裁定時,可能至少要花3個月至6個月時間,所以若監護宣告有急迫性,希望立即阻止父母的財產被過戶,須另法院聲請「暫時處分」。

依家事事件法第85條規定,法院就已受理之家事非訟事件,當事人得向法院聲請核發「命令或禁止關係人為一定行為、定暫時狀態或為其他適當處置」之暫時處分

而家事非訟事件暫時處分類型及方法辦法第16條第1項第4款規定:「法院受理本法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監護宣告事件後,於為監護宣告或本案裁定確定前,得為下列之暫時處分:四、保存應受監護宣告人財產所必要之行為。」

故當事人於聲請監護宣告後,得檢具受監護宣告人相關不動產即將被處分之事證,向法院釋明事由,請求法院於監護宣告事件確定前,裁定該不動產「不得為移轉、設定他項權利、出租、出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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