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可否加入全民健保?
舊全民健康保險法第11條規定:「在監丶所接受刑之執行或接受保安處分丶管訓處分之執行者,不得參加本保險,已參加者,應予退保,但其應執行之期間,在二個月以下者,不在此限。」故過去受刑人並非全民健康保險之保障對象。
過去不允許受刑人加入健保的理由
衛生署所持理由主要為以下幾點:(1)應由監獄或保護管束機構提供醫療服務,以免醫療資源重複浪費。(2)被囚禁者(受刑人)無法定期繳納保險費用。(3)被囚禁者(受刑人)無法自由就醫。(4)全世界尚未有國家將受刑人納入全民健康體系內。因此將受刑人排除在全民健保之適用範圍外。
對於受刑人加入全民健保與否的檢討聲浪
但也有學者認為應使受刑人加入全民健保,因基於保障受刑人基本人權及促進國家社會保險公平之立場,理應及於受刑人,依憲法增修條文第10條第5項規定:「國家應推行全民健康保險,並促進現代和傳統醫樂之研究發展。」人民得享受全民健康保險之權益。且保險費繳納之問題可由作業勞作金繳納,即能落實使用者負費原則,或由機關編列預算支應。對於無法自由就醫之問題,可接洽具有健保醫院之醫師來監門診,且保外醫治時即無此問題。
況在實務上而言,受刑人在監醫治之費用,占監獄預算之大部分,由納稅人共同負擔,且受刑人自費延醫及戒護外醫時,除其常需自行負擔大筆醫療費用造成家屬負擔外,如貧苦無力負擔時,勢必仍要由國家經費來支應,殊為不當。
現行法制已允許受刑人加入全民健保
在受刑人無法參加全民健保的前提下,產生的問題即為保外就醫者得否參加全民健保?
因保外就醫者視同合法釋放,不僅人身自由受限制降低,且保外醫治期間不算入刑期,已非在監丶所接受刑之執行之人,理應允其加入全民健康保險,且醫療費用往往相當龐大,若全部都由受刑人負擔,無力負擔之人反而可能因此怯而申請保外就醫,反而喪失保障受刑人生存權和健康權的立法美意。
民國100年6月29日修正公布之全民健康保險法刪除原第11條之規定,受刑人也成為全民健康保險的投保對象,並將其投保類別定為第四類,由法務部指定投保單位,故受刑人不論在監內或監外皆得受全民健保之保障,是一值得肯定之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