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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有到地檢署出庭的經驗,或現在收到地檢署的傳票,注意到右上角寫「本案由檢察官指揮○股檢察事務官詢問」,是什麼意思呢?而傳票下面又有檢察官的章,到底是檢察官還是檢察事務官在辦案?
檢察事務官是什麼角色?
檢察事務官是檢察官的助手(也是司法特考錄取之公務員),協助檢察官處理案件,實務上檢察官常會將妨害名譽、詐欺等普通案件交由檢察事務官處理,檢察事務官在這個案件就形同檢察官,開庭、實際上的偵辦作為、起訴或不起訴之建議、裁判書類擬稿等,就是由檢察事務官處理,雖然檢察官有最後的決定權,起訴書上也只會看到檢察官的名字,但基本上檢察官都還是依檢察事務官之偵辦結果為最後起訴或不起訴處分。
由檢察事務官處理案件,對當事人有無影響?
大體上對當事人沒有什麼影響,差別在於檢察官開庭是在偵查庭、檢察事務官開庭是在詢問室,檢察官會穿紫色法袍,檢察事務官則無法袍,而檢察事務官一樣能詢問證人,只是不能命證人具結而已。
檢察事務官辦理的案件,許多當事人從頭到尾可能都沒見過檢察官,檢察官也沒看過案件當事人,最後做出的處分書,是否夠週延、當事人是否會信服,也是一個值得思考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