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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辭職,但又不敢當面跟老闆或主管講,可以傳簡訊或傳Line跟公司辭職嗎?
辭職,老闆不能不准
民法第488條第2項規定:「僱傭未定期限,亦不能依勞務之性質或目的定其期限者,各當事人得隨時終止契約。但有利於受僱人之習慣者,從其習慣。」
而且在勞動法令的架構下,勞工可以隨時向雇主表明要離職、直接終止僱傭關係,因勞工終止勞動關係之意思表示為形成權,當意思表示到達雇主時,即發生終止勞動契約之效力,就算公司規定離職必須申請,也不影響。
反而是雇主須在符合勞基法所定條件下,才能解僱勞工。
不過,勞工若違反勞基法離職預告之規定,雖然仍然發生終止僱傭契約的效力,但若造成雇主損害,須負賠償責任,這是需要注意的。
傳Line也是一種離職的意思表示
勞工說:「我要離職。」,我們法律上稱之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可以使用對話,也可以使用非對話的方式為之,例如寫存證信函、發Line訊息都是。
而民法第95條第1項規定:「非對話而為意思表示者,其意思表示,以通知達到相對人時,發生效力。」所以使用Line傳離職訊息給老闆,只要傳出去,老闆就處於可以看到訊息的狀態,即已發生離職效力。
不過勞工要注意的是,用Line傳訊息,也要傳給正確的對象,因為僱傭關係的當事人是「自己」和「雇主」,如果只是用Line傳給同事、主管,但同事、主管並無人事管理權時,因為離職的意思表示並未正確傳達到雇主,並不生效力。
所以如果事業體規模小,勞工有老闆的Line,的確可以直接傳Line離職,但如果是大規模公司、人事組織龐大,勞工恐怕不會有老闆的聯絡方式,這種情形,就不要傳Line了,可以改用寄離職存證信函給公司的方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