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以假債權參與分配,犯毀損債權罪及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民事上的強制執行程序呢,分成幾個階段,首先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例如勝訴確定判決),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扣押債務人財產(查封),然後就是鑑價、公告拍賣,假使有人來法拍把查封物買走了,拍定人的錢會繳給法院,然後法院最後就是把錢分配給債權人。
不過假如債權人不止一個,例如債權人有3位,且受償順序相同,則3個人依債權比例均分。如果受償順序不同,例如A、B、C三位債權人,其中A是土地抵押權人,則A可先分配,B、C再分剩下的。
那既然債權人不止1個的情形下要進行分配,那就會給債務人操作的空間了,例如找幾個人來製造假債權,例如開個本票取得本票裁定、透過法院取得支付命令,然後參與分配,稀釋掉真正債權人可分配的金錢數額,稀釋掉的部分最後就回到債務人手上,其實這也算是脫產的一種,如此行為有何刑事責任?
毀損債權罪(損害債權罪)
刑法第356條規定:「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債務人於受強制執行之際,為減少真正債權人分配之成數,而製造假債權並向法院聲請參與分配,目的係減少真正債權人分配之成數,顯具有損害債權人之意圖,成立損害債權罪。不過本條是告訴乃論犯罪,須於知悉時起六個月內提出。
債權人在強制執行階段,應留意有無可疑債權人參與分配,拿到法院分配表時,也務必留意內容,如有可疑情形,應向執行法院聲請閱覽執行卷宗,並提出分配表異議、提出刑事告訴。
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刑法第214條規定:「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司法院(79)廳刑一字第218號:「甲、乙通謀虛偽意思表示,成立假債權,向法院請求調解,或提起民事訴訟成立和解,自係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所掌之公文書(調解或和解筆錄),且足生損害於調解或和解之公信力及其他真正債權人之權利。」
債務人明知所製造之假債權為不實,不得參與分配,卻刻意欺瞞,使公務員於執行文件及分配表上做出了做錯誤之登載,將有害於真正債權人之分配成數,亦成立本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同時構成第216條之行使登載不實文書罪。
詐欺罪
最高法院86年度台非字第83號、89年度台非字第388號判:「刑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之成立,以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為要件。而法院依強制執行法之規定拍賣債務人之財產,解釋上應為買賣之一種,並認債務人為出賣人,執行法院僅屬代債務人出賣之人,其賣得之價金,在執行法院未代債務人清償債權之前,仍屬債務人所有。倘債務人勾結他人成立虛偽債權,取得不實之執行名義參與分配,共同向執行法院為債務人騙回部分之拍賣價金,自係共犯刑法之詐欺得利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