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服法拍價金分配結果,對分配表提出異議的流程
債權人持確定判決等執行名義,查封債務人財產,經法院拍定後,拍定人繳納之價金,將由法院依債權人受償之先後順序(例如抵押權人優先於一般債權人)分配,而法院也會通知各債權人陳報債權人金額並釋明之,接著作成「分配表」。
不過若前順序債權人浮報債權金額(例如僅持大面額本票,但實際上欠款沒那麼多),將導致後順位債權人無法分得拍賣價金,或可分得之拍賣價金減少,該怎麼辦?
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對分配表異議
- 強制執行法第39條規定:「債權人或債務人對於分配表所載各債權人之債權或分配金額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向執行法院提出書狀,聲明異議。前項書狀,應記載異議人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法院將分配表作成後,會指定分配期日(請當事人到場),且應於分配期日5日前,將分配表交付債務人及各債權人。
而所謂「對分配表異議」,係指債權人(債務人也有此權利)對於分配表內容不同意,最遲應於分配日「前1日」,向法院提出「異議書狀」,主張分配內容有何錯誤、以及應如何正確分配,以便法院得具體改正。
法院對於分配表異議,處理程序為何?
若債權人之異議,未罹於法定期間,也具體表明改正方法,則異議程序合法。
- 強制執行法第40條規定:「執行法院對於前條之異議認為正當,而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不為反對之陳述或同意者,應即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異議未依前項規定終結者,應就無異議之部分先為分配。」
- 同法第40條之1規定:「依前條第一項更正之分配表,應送達於未到場之債務人及有利害關係之他債權人。前項債務人及債權人於受送達後三日內不為反對之陳述者,視為同意依更正分配表實行分配。其有為反對陳述者,應通知聲明異議人。」
法院會在分配期日,會有以下情形:
- 有債權人或債務人到場,到場人均同意異議內容:法院詢問到場之當事人「是否同意該異議」?若到場當事人均同意,則法院應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而未到場之當事人,法院會將更正後的分配表,送達當事人。
如果該不到場的當事人不同意更正後分配表的內容,應於收到後3日內,向法院為「反對」更正後分配表之陳述,而遭到反對的部分,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就必須透過訴訟去確認債權金額及分配方法了(即債分配表異議之訴)。
反之,若未於3日內表示反對,則視為同意更正後分配表內容。 - 有債權人或債務人到場,到場人其中一人不同意異議內容:
若到場當事人其中一人反對該異議者,則法院就不會更正分配表,僅就無異議部分先行分配。而被反對的異議部分,債權人就必須透過訴訟去確認債權金額及分配方法(即債分配表異議之訴) 。
- 無債權人或債務人到場:法院有權審查異議是否正當,若認為無理由,即不更正分配表,若認為有理由,則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法院應將更正後的分配表,送達當事人。如果該不到場的當事人不同意更正後分配表的內容,應於收到後3日內,向法院為「反對」更正後分配表之陳述,而遭到反對的部分,提出異議的債權人,就必須透過訴訟去確認債權金額及分配方法 了(即債分配表異議之訴)。
反之,若未於3日內表示反對,則視為同意更正後分配表內容。
若分配表異議遭反對,須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
因為強制執行程序中的分配表異議,執行法院並不審查實體事項(即實際債權金額到底多少),當提出的分配表異議遭他當事人反對時,法院就不會更正反對部分的分配表。
如果提出異議的債權人不做任何後續救濟,法院就還是依原本的分配表進行分配。
- 強制執行法第41條規定:「異議未終結者,為異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得向執行法院對為反對陳述之債權人或債務人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但異議人已依同一事由就有爭執之債權先行提起其他訴訟者,毋庸再行起訴,執行法院應依該確定判決實行分配。債務人對於有執行名義而參與分配之債權人為異議者,僅得以第十四條規定之事由,提起分配表異議之訴。聲明異議人未於分配期日起十日內向執行法院為前二項起訴之證明者,視為撤回其異議之聲明;經證明者,該債權應受分配之金額,應行提存。前項期間,於第四十條之一有反對陳述之情形,自聲明異議人受通知之日起算。」
承上所述,因為執行法院對於異議所涉實體問題無權調查認定,所以須轉由訴訟法院加以處理,「分配表異議之訴」係指延續分配表異議而來的訴訟程序。
異議之債權人須於分配期日後「10日內」向法院提出分配表異議之訴(若屬未到場當事人嗣後反對情形,乃自受法院通知後起算10日)。異議之人須於起訴後,向執行法院提出已起訴之證明,若屬合法起訴,執行法院就會將分配金額提存,暫不予分配,待分配表異議之訴確定後,再為分配。
而關於分配表異議之訴之舉證責任分配,可參閱文末另外專文說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