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大廈法律-選出的管委會委員不願就任,該怎麼辦?
許多人把管委會職務視為屎缺,能避就避,不過許多社區會有不成文的默契,管委會的工作是住戶輪流擔任的,如果有人尚未當過管委會的委員,投票時可能會優先投給這些住戶。不過有些住戶就算被選上了,也打算裝死拒絕就任,遇到這種窘況時,該怎麼處理?
拒絕就任有無罰則?
管委會之委員,係經社區全體住戶的委任來處理社區事務,而委任關係並不能透過區分所有權人的選舉就直接建立,所以投票選出管理委員名單後,只是一個對當選人的要約(邀請該住戶擔任管理委員,該住戶有同意與否之權),所以必須當選人同意後,才與社區住戶成立委任關係。
反之,如果當選人拒絕就任、裝死,則委任關係無從建立,該當選住戶也不具有管理委員的身分。除非住戶規約特別規定當選者無正當理由拒絕就任的罰則,不然無法對其有任何的處罰。
社區遇到這個情形,如果原管委會任期尚未屆滿,宜儘速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新的管理委員。如果原管委會任期已屆滿,則必須有2位以上區分所有權人推舉其中1人為臨時召集人,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選任下一屆的管理委員。
建議社區在選舉管理委員時,除了正選名單外,盡量多選幾個備取,若正取當選人不就任,就可以立即詢問備取人的意願,減少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的成本。
就任後,無正當理由辭任、不執行職務,有無罰則?
如果當選人已經承諾、同意擔任管理委員,但之後卻無故後悔,隨便辭任、不執行職務,則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48條第4款規定,於怠於「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事項之執行」、「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依規定應由管理委員會申報之公共安全檢查與消防安全設備檢修之申報及改善之執行」時,主管機關可處該委員1000元至5000元罰鍰,並命限期改善、履行職務。
若不想再給這種不負責任的人機會(繼續當委員會給社區帶來更多災難),則住戶可請管委會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若管委會不召開,於區分所有權人5分之1以上及其區分所有權比例合計5分之1以上住戶,亦可召開臨時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解任該不適任之管理委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