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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別人同意,盜刷別人的信用卡,是否成立犯罪?例如撿到別人遺失的信用卡,趁機消費買東西;或小孩偷拿爸媽的手機,用手機在GooglePlay購買遊戲點數,這些都是盜刷信用卡的行為,是否成立詐欺罪呢?有以下正反不同的見解。
成立詐欺取財罪
此說認為,詐欺取財罪並不要求被害人具有財產上的損害,只要有財物的交付即可。商店雖然還是可以從發卡銀行拿到商品販售的錢,實際上商店沒有損失,但是商店不知道眼前刷卡的人不是本人,還是有受騙,因而交付了商品,已符合受騙而交付財物的要件,成立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
區分情節,決定是否成立詐欺取財罪
此說認為詐欺取財罪的被害人,必須實際上受到財產上的損害,區分以下兩種情形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