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信用卡消費,是否成立詐欺罪?

2019-06-14

未經別人同意,盜刷別人的信用卡,是否成立犯罪?例如撿到別人遺失的信用卡,趁機消費買東西;或小孩偷拿爸媽的手機,用手機在GooglePlay購買遊戲點數,這些都是盜刷信用卡的行為,是否成立詐欺罪呢?有以下正反不同的見解。

成立詐欺取財罪

此說認為,詐欺取財罪並不要求被害人具有財產上的損害,只要有財物的交付即可。商店雖然還是可以從發卡銀行拿到商品販售的錢,實際上商店沒有損失,但是商店不知道眼前刷卡的人不是本人,還是有受騙,因而交付了商品,已符合受騙而交付財物的要件,成立刑法第339條的詐欺取財罪。

區分情節,決定是否成立詐欺取財罪

此說認為詐欺取財罪的被害人,必須實際上受到財產上的損害,區分以下兩種情形觀察:

  1. 如果信用卡被盜刷時,失主還沒有向銀行辦遺失止付,雖然商家誤認眼前的這個人是信用卡的主人,因而交付了商品,但商家還是從銀行拿到了商品價金,所以並未受到損失,因此不成立詐欺取財罪。
  2. 如果信用卡被盜刷時,失主已經向銀行辦遺失止付了,那商家交付商品給行為人,但又無法自銀行拿到商品價金,因此受有財產上損害,所以在此情形,行為人將成立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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