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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民眾對於凶宅往往敬而遠之,何況是住在凶宅裡面了。但如果事前知道是凶宅,而且夠便宜的話,也不是沒有人會買。但如果賣家事前不告知凶宅,也沒賣得比較便宜,買主事後知情,一定會氣得半死了!如果賣家原屋主抗辯自己也不知道凶宅的事情,前前屋主也沒跟自己講啊,表示自己沒有故意或過失,是否就可以不負責任了呢?
凶宅的定義
有關凶宅的定義,內政部的解釋較為狹隘,而法院實務解釋則較廣。
凶宅屬於瑕疵,可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買賣契約
凶宅雖然不是「物理」上的瑕疵,但依我國國情,民眾在「心理」上也會產生恐懼,導致無法於房屋內擁有一個安寧舒適的生活空間,也可能因此導致買受人無法對於房屋達到預期之使用效益,而且在社會交易上,價值勢必比較低,甚至低很多,因此也可認為是物之「瑕疵」。
故若有物之瑕疵,買方即可主張減少價金或解除買賣契約,若賣方故意隱瞞,亦可請求損害賠償,關於此部分權利之行使,可參考我們其他的專文。
出賣人不得抗辯不知凶宅而免責
最高法院87年台上字第2907號判例:「物之瑕疵擔保係為保障交易安全,若買受人知其瑕疵即不為購買或僅願出較低價格購買,即應認有瑕疵,以免買受人受不測之損害。至出賣人有無過失,則在所不問。」
民法關於物之瑕疵的規定,只要標的物在移轉持有時存在即可,不管是瑕疵何時產生?賣方是否知情?均無涉。且物之瑕疵擔保之責任,也不以出賣人是否有故意過失為要件。
所以縱使賣方原屋主於對房屋為凶宅一無所悉,仍無礙於其瑕疵擔保責任之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