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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提起訴訟,於起訴時需要先向法院繳納裁判費,屬訴訟費用之一部分。民事訴訟法第78條規定,訴訟費用由敗訴一方負擔,但這只是原則,仍有例外情形。
分割遺產、共有物的裁判費分擔
而在分割遺產或分割共有物訴訟,民事訴訟法第80條之1規定:「因共有物分割、經界或其他性質上類似之事件涉訟,由敗訴當事人負擔訴訟費用顯失公平者,法院得酌量情形,命勝訴之當事人負擔其一部。」
同法第85條第1項規定:「共同訴訟人,按其人數,平均分擔訴訟費用。但共同訴訟人於訴訟之利害關係顯有差異者,法院得酌量其利害關係之比例,命分別負擔。」
而分割遺產之訴或分割共有物之訴,乃「必要共同訴訟」,原、被告之間本可互換地位,且兩造均蒙其利。所以這類訴訟的訴訟費用,應由兩造依其實際所分得之比例負擔訴訟費用。
如果是分割遺產之訴,即兩造依應繼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若屬分割共有物之訴,則依應有部分比例分擔訴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