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鬧得沸沸揚揚的香港人陳同佳案,究竟該由香港或我國管轄審理,引起很大的討論。先不管香港是否願意處理陳同佳案,不過我國對該案是有管轄權的。不過本文的重點是讓大家瞭解我國刑法適用、管轄的原則,什麼樣的案件可以依我國刑法來處罰呢?
定刑法管轄的原則
刑法的適用,有以下四種原則,而我國均採之,但會依罪名的不同而適用不同的原則。
- 屬地原則:凡在本國領域內犯罪,不論犯罪人國籍為何,均適用之。
- 屬人原則:本國人民犯罪,不論犯罪地為何,均適用之。
- 保謢原則:對本國或本國人民法益有所侵犯時,即須處罰,不論犯罪者之國籍、犯罪地為何。
- 世界原則:凡屬犯罪,不問行為人之國籍、犯罪地,亦不論犯罪侵害何種法益,任何文明國家之刑法均有適用效力。
以屬地主義為原則,其餘為例外
【原則】
屬地原則:刑法§3,在中華民國領域犯罪者,適用之。刑法§4,一部在中華民國領域內者,為在中華民國領域內犯罪。
【例外】
- 屬人原則:刑法§6,公務員犯121~123受賄罪、125濫權追訴罪、126凌虐人犯罪、129違法徵收剋扣罪、131圖利罪、132洩露國防以外秘密罪、134借職務故意犯罪。刑法§7,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
- 保護原則:刑法§5(1)~(3)及(5)~(7),內亂罪、外患罪、妨害公務罪、偽造貨幣罪、偽造有價證券罪、偽造公文書或印文或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刑法§8,外國人對中華民國人民犯最輕本刑三年以上之罪。
- 世界原則:刑法§5(4)及(8)~(10),劫持交通工具罪、毒品罪(施用毒品、持有毒品或器具除外)、使人為奴隸罪、買賣人口罪、海盜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