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經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被害人還可以提起自訴嗎?

2020-06-16

有民眾電話詢問:「律師,我遇到了○○××(以下省略千字…)○○×× ,我想要對加害人提起自訴!」律師:「喔,可以啊,那我們約個時間討論案情好嗎?」民眾:「因為我先自己寫訴狀去地檢署提告,結果檢察官不起訴,我不干心,所以我要自訴再告一次。」律師:「…(傻眼貓咪)。」

犯罪被害人,除了向地檢署提出刑事告訴外,亦可直接委任律師向刑事法院提起自訴,此乃我國所採之刑事訴訟雙軌併行制,但提出自訴仍有其限制。

已向檢察署提起告訴,可否再提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323條規定:「同一案件經檢察官依第二百二十八條規定開始偵查者,不得再行自訴。但告訴乃論之罪,經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提起自訴者,不在此限。於開始偵查後,檢察官知有自訴在先或前項但書之情形者,應即停止偵查,將案件移送法院。但遇有急迫情形,檢察官仍應為必要之處分。」

若同一案件,檢察官已著手偵辦開啟偵查程序,案件已進地檢署,則被害人不得再向法院提出自訴。

但有一個例外,告訴乃論之犯罪(例如妨害名譽、傷害、毀損、妨害秘密等輕罪),縱使檢察官已開始偵查,在偵查終結前,被害人仍可向法院提出自訴,此時檢察官應停止偵查,將既有調查成果移送法院。

已偵查終結之案件,不得提起自訴

刑事訴訟法第322條規定:「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業經檢察官偵查終結之案件,若檢察官已起訴,被害人自無提起自訴之必要,況且也不得提起。若為不起訴處分之案件,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除非有新事實、新證據,不然被害人也是無法請求檢察官重新開啟偵查。

旨揭案例的民眾,因為一時衝動、省律師費用而自己寫狀到地檢署提起告訴,而檢察官已為不起訴處分,已失去了提起自訴的機會,僅能於再議期間內提起再議救濟看看了。


如有委任律師的需求,歡迎聯絡我們預約法律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