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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我們已經有多篇專文介紹(參閱文末的點節),就不再重覆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最重要的就是處理「賠償範圍」,目前實務絕大多數都是刑事庭判決後,用裁定將附帶民事案件移往民事庭審理,刑事庭幾乎不會自判。
所以刑事庭也不太管被害人損害金額多少,像那種竊盜、詐欺的案件可能比較好算,金額一翻兩瞪眼,但是車禍之類的傷害案件、妨害名譽的事件,刑事法庭不會重視損害金額,會留待民事庭來認定了,那民事庭在審理刑附民的案件時,事實是否受刑事判決認定的拘束呢?常出現爭議的,就是傷害案件了,有一些雜七雜八的傷不一定真的是被告造成,但檢察官、法官就判下去了,被告在民事庭還能爭執嗎?
若刑事庭就附帶民事案件自為判決,受拘束
刑事訴訟法第500條規定:「附帶民事訴訟之判決,應以刑事訴訟判決所認定之事實為據。但本於捨棄而為判決者,不在此限。」
若刑事庭就附帶民事案件自為判決,則事實認定方面,自然不能有所歧異,應以刑事判決認定之事實為依據。
若刑事庭移送民事庭審理,則民事庭不受拘束
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
因附帶民事訴訟經移送於民事庭後,即為獨立民事訴訟,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則民事庭的裁判即不受刑事判決認定事實之拘束。所以被告關於損害範圍之爭執,仍可於民事庭中抗辯、聲請另外調查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