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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時候,我們看到一些刑法的條文,罰金的金額是出其意料的低,例如刑法第288條墮胎罪罰金100元、第293條遺棄罪罰金100元、第306條侵入住宅罪罰金300元、第309條公然侮辱罪罰金300元等等,這麼少的錢豈不是不痛不癢嗎?這些類似的條文在刑法中非常非常多,其實真實的罰金數額並不是如帳面上的數字,而且是有段典故的。
幾百元罰金的條文,貨幣單位是銀元
我們的刑法是民國24年制定的,當時政府還在中國大陸,當時的貨幣是銀元,而當時的幾百元,和現在的幾百元是完全不同的概念,所以像我們前面提到的這些法條,都是從民國24年制定後,到現在都還沒有修正過的,所以仍然保留了這麼低的罰金數額。
將銀元金額乘以30倍或3倍,才是現金罰金數額
其實立法者可以一一把這些條文修正成現在合理的新臺幣處罰金額,但我們立法者用了一種偷懶的方式,直接用一個條文解決。
於是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規定:「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刑法分則編所定罰金之貨幣單位為新臺幣。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時,刑法分則編未修正之條文定有罰金者,自九十四年一月七日刑法修正施行後,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十倍。但七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至九十四年一月七日新增或修正之條文,就其所定數額提高為三倍。」
所以我們規納一下,就可以知道正確的算法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