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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是否聽過刑法上有一條「背信罪」,從字義來看,背信就是違背信用,而違背承諾、不守信用就成立背信罪嗎?當然不是了,背信罪規定於刑法財產犯罪一章,所以勢必是圍繞著財產損害、不法利得意圖等要件,並不是違背信用就一定成立背信罪,讓我們看看背信罪的構成要件。
背信罪的構成要件
刑法第342條規定:「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本人之利益,而為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或其他利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而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什麼是「事務」?什麼是「違背任務」?分述如下:
【何謂背信罪所指之事務?】
1.限於合法的事務。
2.限於與財產利益有關之事務。
3.限於具有裁量權之事務:這個要特別解釋,行為對於事務處理必須有裁量權(有決定如何處理的權限,就算沒有完全的決定權,至少也要有部分),若只是無裁量權的機械性事務,例如助理受老闆指示去銀行存錢,則非背信罪所指事務。
【是否限於對外與第三人發生關係之事務?】
1.權限濫用理論說:事務限於對外與第三人發生關係之事務,若僅係行為人與本人間之事務,則不屬之。
2.信託違背理論說:事務包含對內與本人、對外與第三人發生關係之事務。←實務
【是否限於作成法律行為之事務?】
1.權限濫用理論說:限於作成法律行為之事務。
2.信託違背理論說:包含事實行為、法律行為之事務。←實務
造成本人整體財產上可預期發生或必發生之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