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酒駕處罰再加重,秒懂酒駕再犯定義

2019-06-14

108年5月31日立法院三讀通過刑法不能安全駕駛罪修正草案,增訂酒駕再犯致人死亡或重傷之罰則,其餘部分則未修正。增訂之刑法第185條之3第3項規定:「曾犯本條或陸海空軍刑法第五十四條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經緩起訴處分確定,於五年內再犯第一項之罪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下說明上開規定之適用範圍。

適用客體為五年內曾犯酒駕經判決或緩起訴確定

既然本次修正係處罰酒駕再犯,所以處罰的對象自然限於曾犯刑法第158條之3犯罪之人了(陸海空軍刑法第54條相同,僅處罰對象為軍人而已),而前次犯罪並不限於致人死亡或受傷,只要酒測值高於0.25,經判決有罪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即可。

不過與刑法過去累犯處罰加重條文一樣,是採用五年期間的限制,如果距離前次酒駕判決確定已超過五年,也不適用這次增訂的加重規定了。

另外要注意的是,如果前次酒駕僅依道路交通處罰條例處罰鍰及吊扣駕照(酒測值0.15~0.25),因為並非刑罰,所以也不適用累犯加重規定。

本次酒測值高於0.25,酒駕致人於死亡或重傷

符合前面五年內再犯的要件後,本次除了須犯同條之罪外,所造成損害結果,限於被害人死亡或重傷,且須與酒駕行為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如果致人於死的話,刑度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刑度已堪比販毒大毒梟、持槍強盜了,非常得重。如果致人重傷(重大難治或不治之傷害,刑法第10條4項)的話,刑度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也是很重,且就算與被害人和解,也無法獲得緩刑(況且五年內再犯本來就不符合緩刑條件)。

但如果僅造成輕傷,就不適用本條了。以刑法過失傷害罪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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