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刑事判決確定後,被告的身分就轉為受刑人,法院會移由案件繫屬地之檢察署執行,受刑人會收到地檢署之執行通知書,如果是得易科罰金的案件,就儘速申請繳納易科罰金。但如果是要入監服刑的受刑人,有時候會希望能到戶籍地或居住地的監獄服刑,比較便利親友探視,該如何申請呢?如何確保自己可以到戶籍地或居住地的監獄執行?
通常先由哪個地檢署通知發監執行?
執行地點原則是在案件繫屬院檢所在地的矯正機關內執行。 例如案件係由臺中地檢起訴、一審是在臺中地院,則通常會先由臺中地檢署通知受刑人發監執行。如果戶籍地或居住地不在臺中,就必須提出申請。
如何申請到戶籍地、居住地執行?
受刑人可以在收到執行傳票後、報到日前(越早越好),具狀向原執行地檢署申請囑託執行,申請轉由戶籍地或居住地執行。如申請後接獲通知准予囑託至其他地檢署執行,受刑人就等收到新的執行傳票,再報到就可以了。
聲請狀如何寫呢?可以參考以下範例↓
已經入監服刑了,可以申請移監嗎?
如果是已經入監服刑了,才想到要申請到戶籍地、居住地監獄服刑,還來得及嗎?
雖然還是可以,但要件就較嚴格了,而且須服刑一定時間。所以想要申請,務必在入監前就向地檢署申請。
申請移監之要件,須先符合以下二種情形之一:
接著須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