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確定後,如何申請在戶籍地或居住地監獄執行?

2019-08-11

刑事判決確定後,被告的身分就轉為受刑人,法院會移由案件繫屬地之檢察署執行,受刑人會收到地檢署之執行通知書,如果是得易科罰金的案件,就儘速申請繳納易科罰金。但如果是要入監服刑的受刑人,有時候會希望能到戶籍地或居住地的監獄服刑,比較便利親友探視,該如何申請呢?如何確保自己可以到戶籍地或居住地的監獄執行?

通常先由哪個地檢署通知發監執行?

執行地點原則是在案件繫屬院檢所在地的矯正機關內執行。 例如案件係由臺中地檢起訴、一審是在臺中地院,則通常會先由臺中地檢署通知受刑人發監執行。如果戶籍地或居住地不在臺中,就必須提出申請。

如何申請到戶籍地、居住地執行?

受刑人可以在收到執行傳票後、報到日前(越早越好),具狀向原執行地檢署申請囑託執行,申請轉由戶籍地或居住地執行。如申請後接獲通知准予囑託至其他地檢署執行,受刑人就等收到新的執行傳票,再報到就可以了。

聲請狀如何寫呢?可以參考以下範例↓ 

已經入監服刑了,可以申請移監嗎?

如果是已經入監服刑了,才想到要申請到戶籍地、居住地監獄服刑,還來得及嗎?

雖然還是可以,但要件就較嚴格了,而且須服刑一定時間。所以想要申請,務必在入監前就向地檢署申請。

申請移監之要件,須先符合以下二種情形之一:

  1. 祖父母、父母、配偶或子女因重病或肢體障礙,領有全民健康保險 重大傷病證明或政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不克遠途跋涉者。 
  2. 父母、配偶有年滿六十五歲或子女均未滿十二歲者。

接著須同時符合以下所有條件:

  1. 新收入監已逾三月或移入本監執行已逾一年者。 
  2. 申請移入之監獄與第一款、第二款所列配偶、親屬住居所同一地者 。 
  3. 最近一年內未曾違規者。 
  4. 殘餘刑期逾四個月者。 
  5. 依法不得假釋或假釋案未曾陳報法務部者。
  6. 無其他案件在偵查審理中或徒刑、保安處分待執行者。
  7. 無監獄行刑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各款或最近三個月內曾戒護住院之情 形者受刑人之配偶及親屬如逕向執行監獄提出申請,執行監獄應將 申請文件轉交該受刑人,依前項之規定申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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