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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新任選出的管委會成員,可能因為理念不同、利害關係不同,甚至是前任管委會害怕被查帳清算,可能發生拒絕配合移交的情形。
若發生這種狀況,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有何處罰規定?可否強制命前任管委會配合移交?
前任主委、管委會應移交之法律依據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0條第1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應定期將公共基金或區分所有權人、住戶應分擔或其他應負擔費用之收支、保管及運用情形公告,並於解職、離職或管理委員會改組時,將公共基金收支情形、會計憑證、會計帳簿、財務報表、印鑑及餘額移交新管理負責人或新管理委員會。」
拒絕移交之處罰及救濟
同條第2項規定:「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拒絕前項公告或移交,經催告於七日內仍不公告或移交時,得報請主管機關或訴請法院命其公告或移交。」
當前任管委會遲不配合移交,經新任主委或管委會「催告」後仍未獲理採時,可採取以下二種途徑:
且在處罰的同時,會命限期改善(移交),若還是不配合,可再向主管機關檢舉,再次處罰。
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履行移交義務:
亦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前任管委會配合移交。
而此種判決亦有執行力,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行為義務之執行),若前任管委會仍不理會強制執行,雖然不能由法院代履行,但法院可處以怠金(3萬~30萬元) 。
且處以怠金後,仍不履行者,法院可再次處以怠金,或進行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