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因職業災害死亡,勞保有何給付?遺屬可向雇主請求何補償?
所謂「職業災害」,係指係指勞工因執行職務或從事與執行職務相牽連之行為,而發生之勞工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勞工遭遇職業災害時,可領取勞保之職災給付,亦可請求僱主補償。而勞工不幸因職災死亡時,勞工的遺屬可以請領哪些勞保給付?又可否另外向雇主請求補償或賠償?
職災死亡,可領取之勞工保險給付
- 喪葬津貼(請領權人:支出喪葬費用之人
)
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5個月之喪葬津貼;但遺屬不符合請領遺屬年金給付或遺屬津貼條件,或無遺屬者,一次發給平均月投保薪資計10個月之喪葬津貼。
- 遺屬年金給付(請領權人:遺屬,遺屬資格詳如註1)
依被保險人之保險年資合計每滿一年,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之1.55%計算(給付金額不足3000元者,發3000元)。每月領取。
同一順序之遺屬有二人以上時,每多一人加發25%,最多加計到50%。
- 遺屬津貼(請領權人:遺屬)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40個月的補償金。
但遺屬津貼限於該勞工在98年1月1日前有勞保年資者,遺屬才能請領,而且僅能舉遺屬年金擇一領取。
- 職業災害死亡補償一次金(請領權人:遺屬)
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一次發給10個月的補償金。
職災死亡,可向雇主請求的補償
- 喪葬費(請求權人:遺屬,註2)
應以勞工的月平均工資,給付5個月的喪葬費。
- 死亡補償(請求權人:遺屬,註2)
應以勞工的月平均工資,給付40個月之死亡補償。
保險給付可抵充雇主的補償數額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但書規定、最高法院實務見解,勞保給付、雇主另外投保商業保險的給付,都可抵充雇主的5個月喪葬費、40個月平均工資的補償責任。
所以雇主如實為勞工投保勞保(不可以高薪低報)、加保其他的意外險分散風險,均可有效降低職災事故發生時,雇主的補償責任。
職業傷病的認定?如何醫院鑑定?
勞工遺屬若主張死亡係與執行職務所致之疾病、意外所致(尤其是疾病),遺屬須負舉證責任,意即要證明「死亡疾病」與「從事工作」之間的相當因果關係。
而勞工遺屬向勞工局申請職災給付時,勞工局若認為因果關係有疑義,會送交特約專科醫師審查,亦可於訴訟中聲請法院囑託醫院鑑定,勢必須災害結果與工作有因果關係,才能領取與職災有關的勞保給付、請求雇主補償。
註1:配偶資格及順序
配偶→無謀生能力;扶養未成年子女;扶養無謀生能力子女;扶養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子女;滿55歲+婚姻存續滿1年;滿45歲+婚姻存續滿1年+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子女→未成年;無謀生能力;25歲以下,在學,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父母、祖父母→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孫子女→同子女。
兄弟、姊妹→未成年;無謀生能力;年滿55歲,且每月工作收入未超過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級。
註2:這邊的遺囑順序和註1相同,但沒有年齡、收入等等的限制,若有該親屬關係即可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