購物車
0
0 TWD
依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項第2款規定:「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時, 雇主應按其原領工資數額予以補償。但醫療期間屆滿二年仍未能痊癒,經指定之醫院診斷,審定為喪失原有工作能力,且不合第三款之失能給付標準者,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之平均工資後,免除此項工資補償責任。」而所謂「不能工作」是指不能勝任原工作呢?還是須其他替代工作也不能勝任呢?
例如工人因職災受傷暫時不能從事原工作,雇主認為工人腦袋還在,想把工人轉為內勤以省下職災補償費用,是否適法?
不能工作,係指不能從事「原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
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所稱「勞工在醫療中不能工作」,係指勞工於職災醫療期間不能從事勞動契約中所約定之工作。勞工並無從事勞動契約所約定以外工作之義務,故雇主如欲使勞工從事其他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應與勞工協商。如勞工已能從事較輕便之工作,其從事非勞動契約所約定之工作獲得之報酬,雇主自可自勞工原領工資數額扣除,僅就餘額為補償,非謂勞工因此已無職業災害工資補償請求權。
意即只要勞工因職災不能從事原本勞動契約所定之工作,即可請求雇主在醫療期間,按原工資數額補償,雇主不能主張勞工可從事較簡易的工作而不為補償。不過臺灣的勞工,大部分還是很善良,雖然尚在醫療期間,若能從事較簡易的工作,許多勞工還是願意先回公司上班,但如果簡易工作的報酬比原職低,其差額,雇主仍應補償。簡言之,就是勞工在醫療期間雖然回去上班,但雇主付的錢,一定不能比之前少就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