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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8月28日將會有四個公投案登場,分別是「重啟核四」、「反萊豬」、「公投綁大選」、「珍愛藻礁」公投,對於這四個公投案,政府、執政黨都是持反對的態度,如果公投通過了,政府可以不遵守嗎?
》註:因疫情之故,本文撰寫完畢之後,公投時間已延期至110年12月18日
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政府應為的處置
重啟核四、反萊豬、珍愛藻礁這三個公投案,屬於「重大政策之創制或複決」,公投綁大選則是修正公民投票法的範疇,屬於「立法原則之創制」。
這兩個公投內容都十分具體明確,對於政府的作為屬於明顯的指示,公民投票法第30條第1項第3款規定:「公民投票案經通過者,各該選舉委員會應於投票完畢七日內公告公民投票結果,並依下列方式處理:三、有關重大政策者,應由總統或權責機關為實現該公民投票案內容之必要處置。」
也規定政府就是應該實現公投案的內容,不論失信於美國或成本太高之類的理由都不成立,政府沒有不遵守公投結果的餘地。
政府不遵守公投結果,會怎麼樣?
公民投票法的罰則或訴訟,都是針對妨害投票、公民投票無效的處理,對於政府不遵守公投結果,完全沒有任何的規定,形同政府不遵守,人民也沒轍。
所以人民只能在下次投票時,投下神聖的一票,讓政府人物承擔不遵守公投結果的「政治責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