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懷孕甲女的先生乙男因案入監服刑,甲女接近分娩,乙男可以用「陪產」的理由申請出監嗎?
其實沒有這麼容易,我們要有一個觀念,既然犯罪入監服刑,國家豈會容許受刑人以個人因素而出監?所以受刑人返家探視的條件是嚴格的,以下說明之。
受刑人得返家探視的法律依據
監獄行刑法第28條規定:「受刑人之祖父母、父母、配偶之父母、配偶、子女或兄弟姊妹喪亡時,得經監獄長官核准戒護返家探視,並於二十四小時內回監;其在外期間,予以計算刑期。受刑人因重大或特殊事故,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經報請監督機關核准後,準用前項之規定。受刑人返家探視條件、對象、次數、期間、費用、實施方式、核准程序、審查基準、核准後之變更或取消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監獄行刑法乃監獄之根本大法,受刑人的重要權利義務均規定於該法中,第28條第1項已明確規定受刑人的重要親屬死亡者,受刑人得向監獄申請「返家探視」一日。
同條第2項另規定「重大或特殊事故」,亦可申請返家探視,但重大或特殊事故之定義尚非明確,故同條第3項授權法務部另訂行政命令加以明定之。
故法務部據此訂定了「受刑人及被告返家探視辦法」,詳細規定返家探視的要件、程序。
受刑人得申請返家探視的情形
探視時間多久?
這三種返家探視的情形,依據都是監獄行刑法第28條第1項,所以探視期間都是24小時為限。另外,返家探視所生之個人交通費及其他必要費用,應由收容人自行負擔。
監獄仍有准駁與否的權力
並非符合前揭要件,就一定可以返家探視,監獄仍有裁量權限。不過以旨例而言,妻子懷孕並非病危,所以是不得藉此申請返家探視的。
受羈押被告亦適用
收容人包含「受刑人」及「羈押被告」,所以除了在監獄服刑的受刑人外,被羈押在看守所的被告,若符合前揭返家探視之條件,亦可提出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