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輔助宣告人可以立遺囑嗎?

2020-02-13

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能力有所不足時,親屬可向法院為之輔助宣告,指定輔助人。受輔助宣告人為某些行為時,應經輔助人之同意,規定於民法第15條之2。

不過「立遺囑」這件事並沒有寫在應經輔助人同意的條文中,則受輔助人是否就可自行立遺囑了呢?

受輔助人立遺囑,原則上不需經由輔助人同意

民法第1186條第2項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無須經法定代理人之允許,得為遺囑。但未滿十六歲者,不得為遺囑。」未滿16歲之人,是一律不得為遺囑的,而16歲到20歲之間的未成年人呢(限制行為能力),則可以自己立遺囑,也不需要經過法定代理人(通常就是監護人/父母)的允許,不過受輔助宣告人在法律上並非限制行為能力人,所以不能直接適用本條。

民法第15條之2第1項第6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這是跟遺囑最類似的規定了,但法條文字仍然沒有寫到「遺囑」,只提到關於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而「其他相關權利」也不易介定。

但既然法條並沒有規定立遺囑需要輔助人同意,那其實就是不需要,受輔助宣告人可以自己立遺囑,因為民法第15條之2的立法模式,就是列舉應經同意事項而排除其他(沒寫到的就可以自己來)。再者,如果觀察第6款列舉的「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其實都是可能涉及「遺產減少、遺產外流」的情況(遺產分割則可能多分、少分),但如果是立遺囑分配遺產給繼承人,那也只是把遺產做分配,並沒有遺產外流、總額減少的情形發生,並無須經輔助人同意的必要。況且民法也規定限制行為能力人只要滿16歲,就可以自己立遺囑,依相同意旨,滿16歲的受輔助宣告人,立遺囑為什麼就需要輔助人同意呢?

不過要留意的是,如果遺囑中關於遺產分配,有要遺贈給其他人時(把遺產分給非繼承人),因為此為第6款明文規定應經輔助人同意之事項,所以如果遺囑有涉及遺贈,則遺贈部分就需要輔助人同意,宜由輔助人同行於遺囑中簽名認可

也是有否定見解,認為受輔助宣告人須經輔助人同意,才能立遺囑

不過此問題也是有否定說,認為受輔助宣告人立遺囑需要經過輔助人同意,其理由是基於保護受輔助宣告人,將立遺囑規類為重大財產處分行為,怕受輔助宣告人藉立遺囑處分財產。例如司法院103年公證實務研討會法律問題提案第1號就是採否定說。

但否定說的理由,筆者認為並不若肯定說立論清楚,且有管太多之嫌。

可是畢竟這是實務有爭議的問題,所以當受輔助宣告人找上律師要立遺囑時,律師還是會建議找輔助人一起來,才會萬無一失,假如與輔助人無法達成共識,才考慮自立遺囑。

或者輔助人無正當理由不同意,而受輔助宣告人不趕時間的話,可先依民法第15條之2第4項之規定:「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請求法院裁定許可立遺囑後,再自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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